为加强财政贴息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率,从3月27日起,我市放宽创业担保贷款财政贴息政策。
农村自主创业农民被纳入支持范围
除原规定的创业担保贷款对象(城镇登记失业人员、就业困难人员、复员转业退役军人、刑满释放人员、高校毕业生、化解过剩产能企业职工和失业人员、返乡创业农民工、网络商户、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外,将农村自主创业农民纳入支持范围。
调整小微企业贷款对象范围
小微企业贷款对象范围调整为:当年新招用符合创业担保贷款申请条件的人员(不包括大学生村官、留学回国学生、返乡创业农民工、网络商户)数量达到企业现有在职职工人数25%(超过100人的企业达到15%)、与其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的,同时企业给予缴纳社会保险费。
贷款申请条件降低
贷款申请条件由原来的“除助学贷款、扶贫贷款、首套住房贷款、购车贷款以外,个人创业担保贷款申请人及其家庭成员(以户为单位)自提交创业担保贷款申请之日起向前追溯5年内,应没有商业银行其他贷款记录”,调整为“除助学贷款、扶贫贷款、住房贷款、购车贷款、5万元以下小额消费贷款(含信用卡消费)以外,申请人提交创业担保贷款申请时,本人及其配偶应没有其他贷款(其他贷款指未偿还的贷款)”。
创业担保贷款额度
创业担保贷款的额度依然按照原有政策,即个人创业担保贷款额度最高可申请10万元;小微企业创业担保贷款额度最高不超过200万元。小微企业认定标准按照《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执行。
创业担保贷款贴息
除贫困地区外的其他地区,对个人贷款按2年(第1年、第2年)全额贴息执行。小微企业创业担保贷款贴息还是按照原有政策执行,即第1年、第2年所产生的利息,财政部门按照贷款合同签订日贷款基础利率的50%给予贴息,其余基础利率的50%+上浮利率所产生的利息应由小微企业承担。对展期、逾期的创业担保贷款,财政部门不予贴息。
创业担保贷款期限和利率
贷款期限和利率没有调整,即面向个人发放的创业担保贷款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经银行认可,可以展期1次,展期期限不超过1年,展期期限内贷款不贴息。小微企业创业担保贷款期限最长不超过2年。
个人创业贷款利率在贷款合同签订日贷款基础利率的基础上上浮不超过2个百分点;小微企业贷款利率由经办银行根据借款人的经营状况、信用情况、资产负债情况等与借款人协商确定。
对还款积极、带动就业能力强、创业项目好的借款个人和小微企业,可继续提供创业担保贷款贴息,但累计次数不得超过3次。
申请办理贷款所需资料
1.申请贷款人的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2份;
2.借款人的《就业失业登记证》《创业培训证》原件及复印件2份;
3.贷款人类别证件(如退伍证、大学毕业证、残疾证、外出务工证明等)原件及复印件2份;
4.借款人本人营业执照(工商部门颁发的新证)正副本、从事种养殖业、农副产品收购等相关证明原件及复印件2份;
5.经营场所证明原件及复印件2份;
6.《创业担保贷款申请表》《反担保人证明》原件2份(必须加盖公章及签字);
7.借款担保人的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2份;
8.借款人夫妻双方结婚证原件及复印件2份。
办理地点:市政务中心三楼3号园市就业局窗口
电话:852124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