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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011746318/2018-00856 主题分类: 工业、信息化、交通
发布机构: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 发文日期: 2018-06-15
标       题: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自治区政务信息资源共享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文       号: 内政发〔2018〕23号 主  题  词: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自治区政务信息资源共享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内政发〔2018〕23号
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自治区各委、办、厅、局,各大企业、事业单位:

  现将《内蒙古自治区政务信息资源共享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18年6月15日   

  (此件公开发布) 

  内蒙古自治区政务信息资源共享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和促进全区政务信息资源共享,加快推动全区政务信息资源优化配置和有效利用,实现部门业务协同,避免重复建设,进一步提升政务服务水平和行政效能,充分发挥政务信息资源共享在深化改革、转变职能、创新管理中的重要作用,按照党的十九大精神和《国务院关于印发政务信息资源共享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国发〔2016〕51号)要求,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政务信息资源,是指政务部门在依法履行职责过程中制作或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文件、资料、图表和数据等各类信息资源,包括政务部门直接或通过第三方依法采集的、依法授权管理的和因履行职责需要依托政务信息系统形成的信息资源等。 

  本办法所称的政务部门,是指全区各级政府部门和依法行使行政职能的事业单位和社会组织。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规范全区各级政务部门信息资源共享工作,包括因履行职责需要使用其他政务部门政务信息资源和为其他政务部门提供政务信息资源的行为。 

  第四条  政务信息资源共享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以共享为原则,不共享为例外。政务部门形成的政务信息资源原则上应予以共享,涉及国家秘密和安全的,按照相关法律法规执行。 

  (二)需求导向,无偿共享。使用其他部门政务信息的部门(以下简称使用部门)应当依照其履职需要提出共享需求,共享信息提供部门(以下简称提供部门)对使用部门的共享需求及时响应并无偿提供共享服务,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除外。 

  (三)规范管理,统一标准。按照相关标准规范进行政务信息资源采集、存储、交换和共享工作,坚持“一数一源”、多元校核、动态更新,统筹建设政务信息资源目录体系和共享交换体系。 

  (四)建立机制,保障安全。建立政务信息资源共享管理机制和信息共享工作评价机制。各政务部门和政务信息共享交换平台(以下简称共享交换平台)管理单位应加强对共享信息采集、共享、使用全过程的身份鉴别、授权管理和安全保障,确保共享信息安全。 

  第二章  政务信息资源目录 

  第五条  政务信息资源目录是实现政务信息资源共享和业务协同的基础,是政务部门信息资源共享的依据。 

  第六条  政务信息资源目录按照信息资源涉密属性,分为涉密政务信息资源目录和非涉密政务信息资源目录。 

  涉密政务信息资源目录和非涉密政务信息资源目录的梳理、编制、管理、应用等,应分别依托自治区共享交换平台(内网、外网)开展。 

  第七条  政务信息资源目录按资源属性分为基础信息资源目录、主题信息资源目录、部门信息资源目录等三种类型。 

  基础信息资源目录是对自治区基础信息资源的编目。自治区基础信息资源包括自治区人口基础信息资源、法人单位基础信息资源、自然资源和空间地理基础信息资源、社会信用基础信息资源、电子证照基础信息资源等。 

  主题信息资源目录是围绕经济社会发展的同一主题领域,由多部门共建项目形成的政务信息资源目录。主题领域包括但不限于公共服务、健康保障、社会保障、食品药品安全、安全生产、价格监管、能源安全、信用体系、城乡建设、社区治理、生态环保、应急维稳等。 

  部门信息资源目录是对政务部门信息资源的编目。 

  第八条  全区各级政务信息资源目录必须按照统一的技术标准,在本级共享交换平台发布,共享交换平台必须提供政务信息资源目录更新、维护、调用等技术接口,供各部门调用。 

  第九条  各政务部门应根据履行职能要求和政务信息资源共享原则,按照国家《政务信息资源目录编制指南(试行)》要求,编制、更新、维护和发布本部门政务信息资源目录,并纳入全区政务信息资源目录。如有关法律法规规章作出修订或行政管理职能发生变化,应于15个工作日内更新本部门政务信息资源目录。 

  第十条  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按照《政务信息资源目录编制指南(试行)》要求编制、维护地方政务信息资源目录,并负责对本级各政务部门政务信息资源目录更新工作的监督考核。 

  第十一条  自治区政务信息资源目录由自治区政务信息资源统筹管理部门编制并维护。基础信息资源目录由基础信息资源牵头建设部门负责编制并维护。主题信息资源目录由主题信息资源牵头部门负责编制并维护。 

  第十二条  编制信息资源目录应报本级政务信息资源统筹管理部门备案。自治区政务信息资源统筹管理部门负责建立本级目录更新机制,为政务部门提供政务数据资源编目、登记、审核、发布、更新、修改相关服务。 

  第三章  政务信息资源分类与共享要求 

  第十三条  政务信息资源按共享类型分为无条件共享、有条件共享、不予共享三种类型。 

  可提供给所有政务部门共享使用的政务信息资源属于无条件共享类。 

  可提供给相关政务部门共享使用或仅能够部分提供给所有政务部门共享使用的政务信息资源属于有条件共享类。 

  不宜提供给其他政务部门共享使用的政务信息资源属于不予共享类。 

  第十四条  政务信息资源共享应遵循以下要求: 

  (一)凡列入有条件共享类和不予共享类的政务信息资源,必须提供有关法律、法规或党中央、国务院政策依据,由本级政务信息资源统筹管理部门核定。 

  (二)人口信息、法人单位信息、自然资源和空间地理信息、社会信用信息、电子证照信息等基础信息资源的基础信息项是政务部门履行职责的共同需要,必须依据整合共建原则,通过在各级共享交换平台上集中建设或通过接入共享交换平台实现基础数据统筹管理、及时更新,在部门间实现无条件共享。 

  (三)围绕经济社会发展的同一主题领域,由多部门共建形成的主题信息资源以及基础信息资源的业务信息项,如健康保障、社会保障、食品药品安全、安全生产、价格监管、能源安全、信用体系、城乡建设、社区治理、生态环保、应急维稳等,应通过共享交换平台予以共享。 

  第四章  共享信息的提供与使用 

  第十五条 自治区共享交换平台是管理自治区政务信息资源目录、支撑各政务部门开展政务信息资源共享交换的自治区关键信息基础设施,包括共享交换平台(内网、外网)两部分。共享交换平台(内网)应按照涉密信息系统分级保护要求,依托自治区电子政务内网建设和管理;共享交换平台(外网)应按照信息系统等级保护及与系统安全建设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同步使用等国家网络安全相关制度要求,依托自治区电子政务外网建设和管理。 

  第十六条  自治区共享交换平台管理单位负责推动自治区共享交换平台及全区共享交换平台体系建设,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负责组织本级共享交换平台建设。 

  第十七条  各政务部门业务信息系统原则上通过电子政务内网或电子政务外网承载,通过共享交换平台与其他政务部门共享交换数据。各政务部门应抓紧推进本部门业务信息系统向电子政务内网或电子政务外网迁移,并接入本地区共享交换平台。凡新建的需要跨部门共享信息的业务信息系统,必须通过共享交换平台实现信息共享,原有跨部门信息共享交换系统应逐步迁移到自治区共享交换平台。 

  第十八条  按照“谁主管、谁提供、谁负责”的原则,提供部门应建立共享信息采集、维护和更新机制,对提供的共享信息进行动态管理,保障数据的完整性、准确性、时效性和可用性,确保所提供的共享信息与本部门所掌握信息的一致性。 

  提供部门在向使用部门提供共享信息时,应明确信息的共享范围和使用用途(如,作为行政依据、工作参考,用于数据校核、业务协同等),原则上通过共享交换平台提供,鼓励采用系统对接、前置机共享、联机查询、部门批量下载等方式。 

  政务部门需要停止提供已发布的共享数据时,应当提供正当理由说明并提前报政务信息资源统筹管理部门备案。 

  第十九条  使用部门应根据履行职责需要使用共享信息。属于无条件共享类的信息资源,使用部门在共享交换平台上直接获取;属于有条件共享类的信息资源,使用部门通过共享交换平台向提供部门提出申请,提供部门应在10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使用部门按答复意见使用共享信息,对不予共享的,提供部门应说明理由;属于不予共享类的信息资源,以及有条件共享类中提供部门不予共享的信息资源,使用部门因履行职责确需使用的,由使用部门与提供部门在10个工作日内协商解决,协商未果的由本级政务信息资源共享主管部门在30个工作日内协调解决。 

  第二十条  按照“谁经手、谁使用、谁管理、谁负责”的原则,使用部门应根据履行职责需要依法依规使用共享信息,并加强共享信息使用全过程管理。 

  使用部门从共享交换平台获取的信息,只能按照明确的使用用途用于本部门履行职责需要,不得直接或以改变数据形式等方式提供给第三方,也不得用于或变相用于其他目的。 

  凡属于共享交换平台可以获取的信息,各政务部门原则上不得要求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重复提交。 

  第二十一条  建立疑义、错误信息快速校核机制,使用部门对获取的共享信息有疑义或发现有明显错误的,应在发现问题5个工作日内反馈提供部门予以校核,提供部门应在10个工作日内予以处理和回复。校核期间,办理业务涉及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如已提供合法有效证明材料,受理单位应照常办理,不得拒绝、推诿或要求办事人办理信息更正手续。 

  第五章  安全管理 

  第二十二条  自治区党委网信办负责制定自治区政务信息资源共享网络安全保密管理制度、风险评估制度,实施分级分类管理,建立安全应用规则,防止越权使用数据,指导督促政务信息资源采集、共享、使用过程的网络安全保障工作,指导推进政务信息资源共享风险评估和安全审查。 

  第二十三条  共享交换平台管理单位要加强共享交换平台安全防护,制定共享交换平台和信息资源安全保密管理应急预案,建立系统安全自查机制和灾难恢复机制,做好数据备份,严格身份认证、授权管理,对共享交换平台运行进行有效的监控,切实保障共享交换平台的稳定运行及政务信息资源共享交换时的数据完整性和安全性。要严格执行信息网络安全和保密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并按照国家技术规范和标准定期对共享交换平台开展信息安全风险评估,查找并排除信息安全风险和隐患。 

  第二十四条  共享交换平台应建立政务信息资源共享溯源机制,对信息资源共享交换日志、信息查询日志等情况进行记录,记录数据保留时间不少于2年。 

  第二十五条  提供部门和使用部门要加强政务信息资源采集、共享、使用时的安全保密保障工作,加强信息系统的数据加密、访问认证等安全保护,建立健全政务信息资源安全保密管理规章制度,切实采取管理措施和技术措施,落实网络信息安全防护要求。 

  第二十六条  各级政务部门提供的政务信息资源,应事先经过本部门的保密检查。共享信息涉及国家秘密的,提供部门和使用部门应当遵守有关保密法律法规的规定,在信息共享工作中分别承担相关保密责任。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应遵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第二十七条  各级政务部门应当制定本单位政务信息资源共享内部工作程序、管理制度以及相应的行政责任追究制度,指定专人负责信息资源共享工作,并将信息管理人员信息报共享交换平台管理单位,如有人员变动时及时更新。 

  第六章  信息共享工作的监督和保障 

  第二十八条  自治区法治政府建设领导小组政务信息资源整合共享专项工作协调办公室(以下简称协调办公室),负责组织、指导、协调和监督全区政务信息资源整合共享工作,推动自治区本级政务信息资源目录体系和共享交换平台体系建设,协调政务信息资源整合共享重大事项。 

  协调办公室下设组织推进组、技术支撑组、信息管理组、网络安全组、督促检查组和专家咨询组。 

  组织推进组承担协调办公室日常工作,负责牵头组织、指导和协调全区政务信息资源共享等工作。 

  技术支撑组负责统筹全区各级共享交换平台建设,为各盟市、各部门开展政务网络和共享交换平台接入、安全防护与管理、等级保护测评等工作提供技术支撑和培训指导等工作。 

  信息管理组负责政务信息资源统筹管理、编制汇总自治区本级政务信息资源目录、建立本级目录更新机制、政务信息资源目录备案、政务信息共享分类确认、政务信息资源普查、指导各盟市、各部门编制政务信息资源目录等工作。 

  网络安全组负责组织建立政务信息资源整合共享网络安全管理制度、指导督促政务信息资源采集、共享使用全过程的网络安全保障工作、指导推进政务信息资源共享风险评估和安全审查等工作。 

  督促检查组负责对政务信息资源整合共享落实情况进行督查,协调推进相关重点任务落实。 

  专家咨询组负责为政务信息资源整合共享工作提供咨询指导。 

  第二十九条 各政务部门负责本部门与共享交换平台的联通,按照各自工作职责,做好相关信息资源的采集、共享和管理,依照法定职责编制和管理本部门政务信息资源目录,并按照政务信息资源目录向共享交换平台提供共享的政务信息资源,从共享交换平台获取并依法依规使用共享信息。 

  第三十条  各盟市、旗县(市、区)要明确本行政区域内推进政务信息资源共享工作、编写和维护政务信息资源目录、建设和管理数据共享交换平台的主管部门,推进本地区政务信息资源共享工作。 

  第三十一条  各政务部门应不断加强基于信息共享的业务流程再造和优化,利用政务信息资源,创新社会管理和服务模式,推动政府治理和民生服务水平提升。 

  协调办公室建立政务信息共享工作评价机制和考评制度,督促检查政务信息资源共享工作落实情况。自治区各政务部门、各级政府应将政务信息资源共享工作纳入本部门、本地区绩效考评内容。 

  第三十二条  自治区各政务部门,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每半年向协调办公室组织推进组报送政务信息资源共享落实情况和使用效果,协调办公室组织推进组于次年1月底前向协调办公室提交上一年度政务信息资源共享情况报告。 

  第三十三条   自治区发展改革委、财政厅、党委网信办建立自治区本级政务信息化项目建设的投资和运维经费协商机制,对政务部门落实政务信息资源共享情况进行联合考核。发展改革部门负责对政务信息化建设项目在规划制定、项目审批、投资计划安排、项目验收等环节进行考核,财政部门负责在预算下达、运维经费安排等环节进行考核,网信部门负责在网络安全保障方面进行考核。除涉密项目外,凡不符合政务信息资源共享要求的,不予审批建设项目,不予安排运维经费。 

  政务信息资源共享相关项目建设资金纳入本级政府固定资产投资,政务信息资源共享相关工作经费纳入部门财政预算,并给予优先安排。 

  政务信息化项目立项申请前应预编形成项目信息资源目录,作为项目审批要件,项目建成后应将项目信息资源目录纳入共享交换平台目录管理系统,作为项目验收要求。 

  第三十四条 审计机关应依法履行职责,在政务信息资源共享中发挥监督作用,保障专项资金使用的真实性、合法性和效益性,推动完善相关政策制度。 

  第三十五条  各级政务部门应建立健全本部门政务信息资源管理工作制度以及相应的行政责任追究制度。各部门、各地区要各司其职、各负其责,明确目标、责任和实施机构,切实推进本部门、本地区政务信息资源共享工作,及时协调解决工作推进中遇到的问题。各级政务部门主要负责人是本部门政务信息资源共享工作的第一责任人。 

  第三十六条  自治区各政务部门,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自治区政务信息资源共享主管部门根据实际情况予以书面通报,并责令其限期整改: 

  (一)未按照要求编制或更新部门政务信息资源目录的; 

  (二)不按照规定将本部门政务信息资源目录和掌握的政务信息资源提供给其他部门共享的; 

  (三)故意提供不真实、不准确、不全面的部门政务信息资源目录和政务信息资源的,未及时更新数据或提供的数据不符合有关规范、无法使用的; 

  (四)对获取的共享信息资源管理失控,将共享信息用于履行本单位职责需要以外目的的; 

  (五)对监督检查机关责令整改的问题,未按要求进行整改的; 

  (六)违反本办法规定的其他行为。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